建材制品燃烧热值试验仪是采用不锈钢燃烧箱,满足国标GB/T8626-2007中所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适用于在规定条件下判断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是否具有可燃性试验方法。主要用于挤塑板、模塑板、聚苯板、聚氨酯、酚醛板等保温材料的阻燃等级B1、B2级评定。
建材制品燃烧热值试验仪结构及安装:
1、结构:该试验仪由燃烧试验箱、燃烧器、试验支架、调节阀等几部分组成。液化气(丙烷)罐自备。
2、安装:将底座放入箱体内,固定套、试样架等按图示安装好。将燃烧器放在试样前。燃烧器拉杆从箱体外箱体内拧在燃烧器底座上。将丙烷表与液化气罐连接上,将调节阀与丙烷表的另一端用塑料管连接好,用气动管将调节阀与燃烧器连接起来。
建材制品燃烧热值试验仪的操作说明:
1、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烧器,待火焰稳定。调节燃烧器微调阀,测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应为(20±1)mm。应在远离燃烧器的预设位置上进行该操作,以避免建筑材料试样意外着火。在每次对试样点火前应测量火焰高度。
2、沿燃烧器的垂直轴线将燃烧器倾斜45°,水平向前推进,直至火焰抵达预设的试样接触点。当火焰接触到试样时开始计时,点火时间为15s或30s,然后平稳地撤回燃烧器。
3、建筑材料试样可能需要采用表面点火方式或边缘点火方式,或这两种点火方式都要采用。
a、表面点火:对所有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的中心线位置,底部边缘上方40mm处,应分别对实际应用中可能受火的每种不同表面进行试验。
b、边缘点火:
对于总厚度不超过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底面中心位置;
对于总厚度大于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建筑材料试样底边中心且距受火表面1.5mm的底面位置处;
对于所有厚度大于10mm的多层制品,应增加试验,将试样沿其垂直轴线旋转90°,火焰施加在每层材料底部中线所在的边缘处。
4、对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实际应用条件进行测试的建筑材料制品,应按边缘点火中第一、第二种情况进行点火,并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使用的点火方式。
5、如果在对第一块试样施加火焰期间,试样并未着火就熔化或收缩,则按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燃烧试验。
6、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时间: 如果点火时间为15s,总试验时间是20s,从开始点火计算。 如果点火时间为30s,总试验时间是60s,从开始点火计算。